新华时报消息 在吉林,有人因行贿20多万元被判刑一年零三个月。在江西,一位企业家向八位国家工作人员共行贿200多万元,得以非法获利1300万元,被判刑11年。
而在上海,一位企业家仅向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就行贿200万元,得以获得5.7亿元工程,其行贿额是上述吉林案件的10倍,获益额是上述江西案件的40多倍,却未受追究。
这种被诟病为“窃缰者诛,窃马者纵”的现象,被指违背了“适用刑法人人平等” 这一刑法基本原则,加之行贿人上海某区首富的特殊身份,几年来对此案的质疑声不绝于耳。
行贿200万拿到5.7亿元项目
2017年12月,公主岭市法院审判庭。
“本院认为:被告人赵锦钰为谋取不当利益,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4万余元,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,鉴于被告人赵锦钰系坦白,依法可从轻处罚,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判决被告人赵锦钰犯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”
2014年6月,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庭。
“被告人范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先后向八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55.5万元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构成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……”
2013年7月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。
“2006年,被告人官庆庆利用担任区发改委主任、区城投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的职务便利,接受上海潜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潜飞公司董事长宋潜的请托,为潜龙公司、潜飞公司承接区医疗卫生中心项目、南团公路BT项目以及区委党校、区行政学院迁建项目等谋取利益。2009年国庆节后,宋潜给了官庆庆一个大纸箱,里面放了200万元现金……判决如下:被告人官庆庆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……”
上述(2012)沪一中刑初字第244号判决书还显示,官庆庆接受宋潜的请托,帮助宋潜拿到了总金额高达5.7亿元的一系列项目。然而,行贿人宋潜在判决书中,身份只是“证人”。七年来,宋潜继续在其诸多公司履职。
据此有法学人士质疑:在招投标过程中,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,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。行贿200万的数额,无论如何也不符合情节轻微,更谈不上显著轻微。行贿人缺少获得“从轻发落”的上述两个法律依据中的任何一个。当时检察机关到底是出于何种考虑未对行贿立案调查,抑是调查之后出于何种考虑未予起诉,法院出于何种考虑未使官庆庆受贿案的244号判决书按照有关规定上网,人们不得而知。
谁拍板决定了放过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适用刑法人人平等。对任何人犯罪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。”
法律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。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。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,不论其职位高低,不论其财富多少,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,不应法外施刑,也不应法外施恩,不应该区别对待。
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起诉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受贿案件,六七年来不断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。
据知情人士反映,宋潜是区里首富,经营房地产20多年了,资产逾百亿。在“天眼查”上,他是27家公司的法人代表,31家公司的高管。他不仅是区里的明星企业家,还担任过全国工商联执委、上海市工商联执委副主席、区人大常委、区政协委员。
罗龙平,知名刑事辩护律师,专业领域为重大经济、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、企业家及国家工作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。他认为: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载明的受贿事实,作为此案的“证人”宋潜行贿200万元的事实可以确认,并且从目前判决书认定的证据来看,“证人”宋潜涉嫌的是个人行贿,而非单位行贿。据司法解释,个人行贿数额在百万以上,属于比较重的违法犯罪行为。如果查证属于个人行贿,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其行贿罪的刑事责任。当时为何未依法追究宋潜的刑事责任,应当调查核实。
他认为,有受贿就有行贿。在以上受贿行贿案例中,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,采取送巨额现金的方式腐蚀干部,进行权钱交易、官商勾结。多年来,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惩受贿的同时,让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,打消了围猎人“受贿者锒铛入狱,行贿者逍遥法外”的侥幸。而坚持对受贿行贿共同打击,亮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反腐无禁区、全覆盖、零容忍的鲜明态度,也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运行后反腐败集中统一、权威高效的制度优势。在当时的这种高压态势下,究竟是考虑了哪些因素,经哪些人拍板放过了行贿人呢?有关部门应该向公众作一解释。
事件广为人知缘于朋友举报
风起于青萍之末,上海富豪行贿脱罪事件的广为人知,缘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营企业家陶耀持续多年的举报。
陶称原本和宋潜是好朋友。自2010年始,宋潜迷上了巨额赌博的刺激,频繁赴澳门赌场豪赌。2011年,宋潜大输后缺少资金入场,便致电陶,请求为其从赌场借赌资担保,他向陶保证,回到上海立即归还所有本息。
陶耀当时认为宋潜是自己多年的朋友,同时在上海企业众多,实力雄厚,是明星企业家,资产几百亿,不会还不起所借赌资,于是义气用事为宋潜所借赌资做了担保。宋潜一再承诺回到上海一定归还,并口头承诺会用自己名下的潜龙大厦抵押变现还款。在此情况下,陶耀为宋潜陆续所欠下的8亿多人民币赌债进行了担保。
回到上海后,宋潜陆续偿还陶耀担保的7000多万赌债后就失联了。由于担保期已满,在澳门赌场的压力下,陶无奈,只好凑钱帮宋潜还赌债。2013年4月9日,陶耀委托两人的共同朋友到宋潜豪华别墅欲协商解决问题,宋潜却指使保安打伤了协商人。翌日,陶和公司员工及朋友再次登门宋潜别墅,双方发生冲突,经司法鉴定宋潜方有人构成轻微伤。陶于2013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捕。一审期间,陶耀对被伤害人赔偿到位后,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。二审法院改判为3年10个月。
出狱后,陶耀仍需为宋潜偿还担保债务,无奈之下变卖自己的企业、房产等,而宋潜仍避而不见。陶通过朋友传话,希望宋潜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,但却得不到反馈。陶耀认为自己冤屈莫名,因此举报不辍。
多年来,面对群众质疑、媒体寻觅、举报人的年年投诉,宋潜均避而不见。一个“拖”字,将人们对个案的质问怀疑,拖成了对社会公正的一个大大的问号。
对行贿犯罪是否失之于纵?
于兴泉,知名刑事辩护律师,专业研究职务犯罪案件、经济类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。他认为,行贿犯罪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“伴生”,其危害无疑是巨大的,也是对社会诚信文化的践踏。近年来查处的受贿犯罪案件,数量越来越多,数额越来越大。这与无处不在的行贿犯罪不无关系。行贿犯罪之所以猖獗,打击不力、追责不力是一个重要因素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,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重金行贿,受贿者则尽可能在多方面提供“各种或明或暗的便利”。一个受贿人,往往对应了不止一个行贿人。但从公开报道看,相比受贿案数量而言,行贿案件仍然少得可怜。
在他看来,行贿犯罪是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疾,也是现阶段我国腐败犯罪的主要形态之一,并呈现出刑罚处罚相对较轻、案发环节分布广泛与犯罪潜伏期较长等典型特征。行贿犯罪成本相对较低,缺乏威慑力,一定程度加剧了行贿行为的多发、频发。所以,对于行贿犯罪的追责,不仅要严格执行刑法规定,对构成犯罪的,绝不手软,依法及时立案,该移送审判的,就要移送人民法院审判。
一位老干部对记者说:公众很难理解为什么巨额行贿却平安无事,而种种反常现象,又让人怀疑有执掌重权之手在背后操纵。上海这个案件又因为行贿200万元未被追责的是个亿万富豪,难免引发群众对权力寻租的质疑。如果听任司法机关受到公众的质问、怀疑,却不作任何解释说明,就是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。有关部门应体察民声,查明情况,向社会公布,以正视听。